-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可详见《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章 ?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产单位的少数?族从业?员,?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族从业?员,?般不得低于 本单位从业?员总数的20%;饮?服务单位的少数?族从业?员,?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员总数的25%。 (?)企业??(经理)应由少数?族?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少应有1名少数?族成员。清真?品技术总监督? 必须由少数?族?员担任; (三)?产、采购、储存清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族技术?员和职?参加或监督。
第七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个体?商?或私营企业业主本?,必须是少数?族公?。
第?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单位和个?,应当办理清真?品?产经营许可证、清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 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品。
第九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单位和个?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第?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单位和个?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品?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能承印。
第??条 ?产经营清真?品的单位和个?,不得?产、经营有少数?族禁忌的?品;库房、容器、?产?具、计量器具、?品运 输?辆以及?产经营场地必须专?。
第??条 在清真?品?业从业的?员,不得在?产、经营场所携带、??、寄存少数?族禁忌的?品。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族职 ?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
第?四条 清真?品市场和清真饮?摊点市场应与?清真?品、饮?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 禁?将有少数?族禁忌的物品带?悬挂清真标牌的场所。
第?五条 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族职?专?管理经营。严禁清真?品与 ?清真?品混放。
第三章 清真牌、证管理
第?六条 清真牌、证由省?族事务?作部?统?监制,由县级?族事务?作部?审批下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清真?品?产经营单位和个?提出申请,填写《清真?品?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族事务 ?作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年审制度。
第??条 ?族事务?作部?颁发清真牌、证可以收取?本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族事务?作部?会同省财政、 物价部?制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
第??条 清真?品?产经营单位和个?,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 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和?商?政管理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内向所在县(市、区)?族事务 ?作部?办理变更或注销?续。 办理注销?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