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09/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主题分类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可详见《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3个?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 真牌、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 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三、?五条的,由?族事务?作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由?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责任?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逾期不参加年检者,由县级?族事务?作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100元罚款;?商?政 管理部?不予办理?商企业年审。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当地?族事务和?商?政管理部?按各?的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警告、收缴清真牌、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严重违反?族政策、影响恶劣者,应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