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冠欣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3175306323 |
法定代表人 |
董星宸 |
地址 |
东环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自然资罚字〔2025〕0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巍 执法证号: 16040014083 樊澍华 执法证号: 16040014147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在已取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卫东区东环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建设加油站项目。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委托书1份 4.询问笔录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现场照片2张 7.《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1份 8.控制性详细规划1份 9.修建性详细规划1份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豫自然资规〔2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河南冠欣实业有限公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806735.11元6%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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