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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88体育对姚某某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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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堰岗村塘窝村民组
行政处罚种类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5〕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晓俊(16040021010);陈佳(16040021009)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函》1份,共2页;2、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核查姚光辉导游证件截图取证1份,共1页;2、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共1页;3、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郭晓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翁怀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翁怀志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6、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7、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8、《境内旅游合同》打印件2份,共30页;9、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据照片1份,共1页;10、尧山天河漂流公司团体(现金)购票凭证照片1份,共1页;11、河南途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打印件1份,共1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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