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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88体育对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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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MAE70ELU6K
法定代表人 张晓飞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街道开源路中段丹尼斯第五层016号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5〕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贾(执法证号:16040021023)、刘世锋(执法证号:16040021005)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8日、7月14日,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飞到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承认了有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事实;对2025年5月8日至11日,通过售票系统外出售 1号巨幕厅观影券44张,票价35元,计1540元;通过售票系统外出售2号巨幕厅观影券69张,票价30元,计2070元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电影市场举报线索移交函》1份,共1页;《4-5月观众投诉信息汇总表》1份,共1页;2025年5月2日《猎金·游戏》影片线索照片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张 ;执法人员调取的2025年5月8日至5月11日1号VIP沙发巨幕厅和2号VIP沙发巨幕厅视频监控录像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亚飞提供的2025年5月8日至5月11日影院1厅、2厅“1905智慧影擎”票务软件售票各放映厅放映、售票人数截屏图片1份,共4张;(证明影院售票系统显示的放映厅、观影人数、电影场次) 证据四:监控系统影厅观影人数统计表1份,共3页;(证明影院1号厅、2号厅实际观影人数) 证据五: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共2页;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办案过程、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六:《中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编号:豫20250124A-1 1份,共20页;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平顶山市影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中影巨幕影城(丹尼斯店)观影卷1份,共4张;影片放映统计日报表1份,共4页;188体育原[中原星美国际影城]会员权益兑换的公告1份,共1页;自查报告1份,共2页;(证明该公司的合法资质、影片放映情况、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电影局188体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610元;2.罚款5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 8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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