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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消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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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2MA3X42421R
法定代表人 王帅涛
地址 河南省省直管县汝州市汝南 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霍阳大道东侧(汝州市产业集聚区霍阳大道东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消罚〔2024〕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陈思旭(16040022046)刘亚军(16040022023)
违法事实 根据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188体育协查不合格消毒产品的函》的转办函的要求,2024年5月31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刘亚军、陈思旭(执法证件号:16040022023、16040022046)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省直管县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 产业集聚区霍阳大道东侧(汝州市产业集聚区霍阳大道东侧)的河南润灵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生产的产品“东方古康?泥灸膏”,标注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证号,许可证号为:(豫)卫消证字(2019)第 0082 号。目前,该产品已停产; 2、该产品标签说明书印制有“适宜于风寒湿邪引起的颈椎、腰椎、肩周、关节、脊柱、腱鞘、筋骨、颈肩腰腿、腰肌劳损、跌打损伤、坐骨神经等疼痛不适的亚健康人群,促进健康。”的宣传语。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涉嫌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主要证据材料 一、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4年5月31日);2、《询问笔录(王某某)》(2024年6月27日)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东方古康?泥灸膏”外包装设计稿复印件;4、“痔疮抑菌膏”外包装设计稿复印件。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一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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