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

图片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12号
浏览次数: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5610115514
法定代表人 王玉玲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与李苗路交叉口路南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3〕1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陈思旭(16040022046)刘亚军(16040022023)
违法事实 2023 年4月12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平 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与李苗路交叉口路南的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公示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21年12月14 日,现场不能提供2022年度卫生监测报告;该单位给顾客提供有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拖鞋,现场未发现拖鞋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 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主要证据材料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3年4月12日);2、《监督意见书》(2023年4月12日);3、《询问笔录(李某)》(2023年5月10日)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4、平顶山市西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现场,拍摄照片2张。
处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1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