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吴叶乔口腔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81MACJHAHT1L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街道四街坊火车站南20米路西5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传罚﹝2025﹞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余平(16040022029)、刘亚丽(16040022022) |
违法事实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
主要证据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其他证据等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