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购买、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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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FMBUP22 |
法定代表人 |
张柳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3〕第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0日9时27分至9时50分,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及卫东分局、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对新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济生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穿山甲甲片15克、罂粟壳52克。经查,张柳为给其儿媳妇投奶,两年前在叶县某药店购买使用15克穿山甲片,因儿媳妇不吃,一直在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存。罂粟壳52克经与公安部门沟通已焚烧销毁。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林业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平林登记保处字〔2023〕7号)、平顶山市林业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平林登保字〔2023〕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第七条“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同意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决定内容。 |
处罚内容 |
1、依法没收在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查获的穿山甲甲片15克。2、对平顶山市济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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