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程某某,女
李某,男
陈某某,男
宁某,男
司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原南环路)18号院东、18号院西、19号院、20号院、21号院各有一处房屋,申请人将房屋一直对外出租。为了解房屋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涉及房屋区域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2024年5月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告知申请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辖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向辖区马庄街道办事处申请上述信息,马庄街道办事处签收后于2024年6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平湛马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告知我机关不存在此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188体育加快推进和顺路(新华路至开源路段)综合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该实施方案的审批机关,已经会议讨论同意该实施方案,则证明被申请人有此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获取该信息,即被申请人有向申请人提供实施方案的法定义务,然而却告知申请人向马庄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法第五条中的便民原则,属于典型推诿、不作为的表现。其次,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向向马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上述实施方案,但是马庄街道办事处却告知所申请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指向的信息公开机关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能合法、便民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号:115596835****),申请人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原南环路)18号院东、18号院西、19号院、20号院、21号院各有一处房屋,申请人将房屋一直对外出租。为了解房屋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房屋区域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并未保存。另查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88体育加快推进和顺路(新华路至开源路段)综合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2023年8月2日)内容可知,申请人申请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马庄街道办事处拟定,综合整治工作由马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邮件号120814495****),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签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涉及房屋区域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号:115596835****)。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4年5月6日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188体育加快推进和顺路(新华路至开源路段)综合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和顺路(开源路至新华路段)南侧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系由马庄街道办事处拟定,因此该政府信息是由马庄街道办事处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