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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1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16

 

   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洗浴中心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不服,于20249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家个人经营的洗浴中心,2014年1月21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某某领创建设项目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通知、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耗费巨资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时至今日申请人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该项目征收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发布过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未履行正常的法律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予以补偿。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迄今,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望贵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2014年1月21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因某某领创建设项目将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纳入征收范围。项目征收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发布过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8日在申请人未收到任何通知、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未履行正常的法律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予以补偿。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迄今,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一、申请人不是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无权提出行政补偿申请。案涉某某洗浴中心房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其经营者田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系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村民。某某洗浴中心经营者田某某(系李某某的丈夫)自述2007年其与李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土地上建设了浴池,2011年又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宾馆。2014年1月,某某洗浴中心在原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洗浴中心,经营者为田某某,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洗浴、服务。2012年6月20日,原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字〔2012〕172号),已责令李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申请人经营者田某某成立的某某洗浴中心已失去了对该部分标的物的相关财产权益,与该部分标的物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答复人以非本人财产权益提出行政补偿,无事实根据,不是提出案涉房屋及附属物行政补偿申请的适格主体。二、被申请人非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拆除主体经调查,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由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滨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的,被申请人不是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拆除主体。该事实已被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豫04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88体育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拆除主体为应滨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应以应滨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已经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一审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豫0402行赔初1号判决“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洗浴中心的行政赔偿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6日终审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豫04行赔终4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中明确了案涉拆除行为违法,而申请人申请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补偿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适用行政补偿。而行政赔偿因被答复人对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没有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答复内容,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中申请的“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事项,新华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就案涉补偿请求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其已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经营者田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原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某某村)村民。申请人经营者与李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土地上建设了浴池,2011年又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宾馆。2012年6月20日,原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某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1年11月非法占用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某某村集体土地建房为由,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一、责令李某某将非法占用的1678.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某某村集体。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7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李某某非法占用的1678.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壹万陆仟柒佰捌拾陆元(16786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田某某又在原来一层建筑的基础上扩建了二、三层,到2014年装修完毕,开始经营。2014年1月21日,某某洗浴中心在原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洗浴中心,经营者为田某某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案涉房屋被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对其行政赔偿。2022年9月13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402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以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主张损害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4行赔终4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载明:“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通知、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耗费巨资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时至今日申请人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08年12月5日,申请人经营者收到《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中载明:“你(户)占用耕地666平方米,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0323元......”。2009年9月30日,中共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应滨管理区总支委会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提出平新应发〔2009〕9号《188体育局部调整土地整体规划的申请》,该申请中载明:“拟将我辖区某某村部分土地面积为2亩,调整为某某浴池建设用地”。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一份,显示申请人经营者占用耕地333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10323元。平顶山市新城区迎宾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中显示“今有田某某......在我某某村村南,于2007年自建洗浴中心,住宿,建筑面积2858㎡,其使用的经营房产系田某某本人所有。我村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项目场所使用”。

2、2022年9月13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402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载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上述处罚决定中认定的非法占用土地1678.6平方米仅为某某浴池洗浴中心宾馆的占地面积,不包含浴池”。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称案涉房屋系田某某与李某某夫妇所建,被告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后田某某作为经营者又将该房屋注册登记为某某洗浴中心,且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由某某洗浴中心占有使用,因此某某洗浴中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田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均系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某某村(原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某某村)村民。申请人经营者夫妻所建案涉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案涉房屋被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安置补偿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其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查明相关事实,是否应当对申请人补偿或如何补偿,都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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