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9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与注册登记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88体育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体育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情形及提交材料
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道路的方位和距离等可以较为准确表述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的信息。
(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情况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见附件 1)进行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须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且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根据《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要求,“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住所(经营场所) 所属情况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非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或无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在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材料基础上,还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三)其他简化、免收证明材料情形
1.申请人入驻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且该企业法人登记时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或已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租赁合同或入驻合同(协议)以及 本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进行登记,不再单独提交住(经营场所)合法产权证明。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提交途径
(一)线上登记。 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后,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校验不动产信息,并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核验的,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经申请人电子签名后生效;未通过核验的,系统将自动生成未通过核验提示, 并提示申请人上传房屋产权证明图片或影像(印)件。材料提交后,系统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线下登记。申请人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登记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对要求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导致产权证登记地址名称与当 前标准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位置未变化的,申请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注明当前标准名称,登记机关按当前标 准名称办理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辅助佐证材料。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息核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邮寄送达营业执照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保持投 诉举报渠道畅通,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发现问题 依法依规查处。
(三)严查虚假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主体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经核查确认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 )明确监管职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188体育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经营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经营主体决定歇业,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 所)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通知。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样本
2.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示范文本
202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