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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平科〔2025〕43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188体育印发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4 浏览次数:浏览

平科〔2025〕4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188体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188体育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7日        


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平顶山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建设,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或联合共建。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统筹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评价、调整和撤销,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在平省属高校等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开展考核评价,做好服务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场地、设备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推选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成立学术委员会;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开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 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建设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平顶山市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拥有技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管理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团队。

(四)依托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提供重点实验室科研与运行经费保障。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流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根据188体育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建设条件。

(二)申请:依托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申报单位建设条件,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受理意见,在平顶山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五)同意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决定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为外聘人员时,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开放课题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设置科研团队,由全职或聘任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固定科研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完善建设运行机制,形成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科学配置科技资源,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有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科学普及和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强化产学研合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创新环境建设,营造科研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六条 依托建设单位应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重大科技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重点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调整和依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重点实验室定期进行考核评价,每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价坚持目标任务导向,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制定评价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不合格等次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的;

(二)被评价为不合格等次后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依托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依托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平顶山市XX重点实验室”,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平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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