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
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指的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的临时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指的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的临时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按照《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1/T6-2021),自来水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明确用途为“生活用水”,即仅限向居民提供饮用水及相关生活用水服务。给新建工业企业和城市绿化供水属于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范畴。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
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因此,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水资源管控要求、取水户自身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